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54號
原 告 林嘉瑞
訴訟代理人 林珏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亮宏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