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45號
TNDV,111,補,745,202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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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45號
原 告 黃景元
訴訟代理人 黃曉菁
原 告 黃偉豪
黃偉忠
訴訟代理人 黃怡萍
被 告 黃進雄
黃金山
黃金昆
黃圳福
黃一彥
黃招美
黃金元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黃皆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進雄等七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南
市○○區道○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而原告三人應有部分
比例共計6分之1【原告黃景元為12分之1、黃偉豪為24分之1、黃
偉忠為24分之1】,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5
,02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總面積1,276.78(平方公尺)×公告土
地現值4,3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6≒915,026元,元以
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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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