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4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南中會
代 表 人 李仁育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代 表 人 張洛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被 告 黃金珠
黃萬福
黃碧松
黃清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展榞
被 告 黃清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原告主張對附表編號1、2土地有通行權,通行權之土地面積
約各為8.4平方公尺(實際位置及面積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
),是本件暫以8.4平方公尺與系爭土地111年度公告現值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240元(計算式詳如
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之民事起訴狀列載陳進
長律師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惟該委任狀上漏缺
陳進長律師之簽章,請併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幣別為新臺幣;面積為平方公尺)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 / 平方公尺 主張通 行面積 訴訟標的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9,300元 8.4 162,12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9,300元 8.4 162,120元 合計:324,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