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41號
原 告 陳惠子
訴訟代理人 張思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利息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5,673,026元【計算式:{2,551,030元×(13+46/
365:自93年7月14日至106年8月28日)年×8.5%=2,846,216元}+{
1,978,961元×(16+54/366+240/365:即自89年11月8日至106年8
月28日)年×8.5%=2,826,810元}=5,673,0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57,23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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