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35號
原 告 徐洪錦治
被 告 李洪碧霞
洪譓媜
洪榮浚
洪榮風
洪聖雄
洪敏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
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8,704元(計
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155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附表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原 告 權利範圍 訴訟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市區○○段000號 6,400元 3,233.16 6分之1 3,448,7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