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94號
TNDV,111,補,694,20220906,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94號
原 告 蔡雅幼


被 告 張修銘
松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水
被 告 蔡紘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
,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
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
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
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第4項、信託法
規定,行使債權人之撤銷訴權,請求撤銷被告間之買賣、贈
與債權及物權行為,應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核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又原告主張其對被告松戶企業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千萬元;另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間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標的,亦即臺南市○○區○○段00000○號建物,其價額
為952,500元;臺南市○○區○○段00000○號建物,其價額為1,1
95,000元,是本件應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訴訟
標的價額。
三、依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47,500元【計算式:9
52,500元+1,19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1/1頁


參考資料
松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