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67號
TNDV,111,簡上,67,2022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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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67號
上 訴 人 曾陳命

訴訟代理人 曾銘炫
曾耀輝

曾俊仁
被 上訴人 曾純

訴訟代理人 曾文毅
被 上訴人 曾瓊玲
曾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一頁第一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陳郁婷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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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