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包瑞傳
視同上訴人 包瑞堂
訴訟代理人 包瑞傳
被上訴人 包文瑜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複代理人 李羽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下午3時,至臺南市○○區○○里○○街000號房屋及臺南市○○區○○○段00地號之土地勘驗當地附近經濟、交通及環境等狀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