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周花苓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周佳毅(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周花苓(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周佳毅之監護人。三、指定周彩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周佳毅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孫子周佳毅於民國111年8月5 日因頭部顱內出血,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聲請對周佳毅為監護宣告, 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聲請人之長女周彩鳳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周佳毅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及指定周彩鳳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一)證據:
1、聲請人之陳述。
2、周佳毅之診斷證明書影本。
3、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精神鑑定 報告書。
4、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親屬系統表、同意書。 5、經本院通知關係人即周佳毅之父母周良玉、胡馨云就聲請 人聲請擔任周佳毅之監護人,及由周彩鳳擔任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等事表示意見,周良玉、胡馨云逾期未具狀為 反對之表示。
(二)周佳毅為腦病變患者,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 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准聲請人之聲請對周佳毅 為監護宣告,並審酌前開事證,認選定周花苓為受監護宣 告人周佳毅之監護人,及指定周彩鳳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人周佳毅之最佳利益。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