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1年度,468號
TNDV,111,監宣,468,202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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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林南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林俊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林南宏(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林容伃(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林俊男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林俊男兒子林俊男因罹患
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
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對林
俊男為監護之宣告,並請求選任聲請人擔任林俊男之監護人
,指定林容伃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林俊男受監護宣告,並選定林南宏
為監護人,併指定林容伃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戶籍謄本。
⒊親屬系統表。
⒋親屬會議同意書。
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
 ⒍本院囑託鑑定人即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仁
馨醫院施仁雄醫師所提之精神鑑定報告書。
(二)林俊男為一位腦病變患者,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
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林
俊男為監護之宣告。另審酌聲請人所提出之同意書,爰選定
聲請人林南宏受監護宣告人林俊男之監護人,併指定林容
伃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認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
利益。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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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