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
債 務 人 劉晉鴻即劉浚鴻即劉錦榮
代 理 人 黃蘭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納更生 程序費用之必要,爰斟酌關係人之人數及事件之繁簡程度, 定期命預納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本件 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消債法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