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盛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94年度易字第141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豫雙
法 官 林韋岑
法 官 俞秀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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