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1年度,67號
TNDV,111,救,67,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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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林靖
相 對 人 詠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學
相 對 人 九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懋
相 對 人 美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怡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 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 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 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 。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 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訴 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 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 裁定參照)。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因遭遇職業災害而提起訴訟,是聲請人提 起之訴訟,應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之勞動訴訟。又聲請人 提起之勞動訴訟,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勞補字第39號請求職 業災害賠償事件受理在案,依其所主張之事實,尚非無須調 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11年度勞補字第39號請求職業災害賠償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揆諸前揭說明,應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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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