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護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羅淑梅
相 對 人 林泰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4日以110年度家護字第1368號所核發如附件所示之民事通常保護令,增列保護令內容如下:、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行為。
二、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林苡喬(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宥呈(男、民國0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 使或負擔,暫由聲請人任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夫妻關係,育有未成年子女林苡 喬(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林宥呈(104年6月11日生), 111年6月21日下午,相對人工作返家後似有飲酒狀況,不斷 騎乘聲請人機車繞著住家轉,聲請人嘗試勸阻後,相對人進 門摔電扇出氣,並與聲請人爭執金錢問題,聲請人認無法與 相對人溝通、相處,亦擔心自身安全狀況,遂攜同未成年人 林苡喬、林宥呈一起返回新竹娘家居住。因未成年人林苡喬 、林宥呈後續有意轉換學籍至新竹縣新豐鄉就讀,且聲請人 離家期間,相對人都有恐嚇、威脅簡訊,口出惡言要將聲請 人全家殺死,未成年人林苡喬、林宥呈長期目睹聲請人被家 暴,導致害怕與相對人同住,相對人也不同意讓未成年人林 苡喬、林宥呈到新竹就學,導致未成年人林苡喬、林宥呈目 前是沒有就學的狀態。為此聲請鈞院111年1月4日所核發110 年度家護字第1368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追加命相對人不得對 聲請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行為;兩造所生未 成年人林苡喬、林宥呈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暫時由聲請人任之 等語。
二、按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 、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 以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是否有延 長、變更通常保護令之必要,應斟酌加害人之性格、行為之 特質、家庭暴力行為之輕重、加害人對保護令之遵守度及被 害人受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主張相對人對其施行家庭暴力,而向本院聲請對 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經本院於111年1月4日核發110年 度家護字第1368號通常保護令,命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 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以及定該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 間為1年等內容之通常保護令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前揭卷宗核閱綦詳。
(二)又相對人經本院核發上開通常保護令之後仍不知警惕,又 於上開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111年8月4日傳訊辱罵聲 請人:「去死一死啦」、「破盤啦 是去躺這 賺呢啦 爛 貨破鞋子」,於同年月5日傳訊恐嚇聲請人:「拍照來看 不然殺死妳全家。小孩子在幹麻」、辱罵聲請人:「破麻 鬼」、「妳就直接的說 林苡喬跟林宥呈不是我的種 生的 就好了 妳就可以去 汽洪幹幹欸啦 幹 破盤啦 嗷雞掰」 ,於同年月12日傳訊息辱罵聲請人:「好啦 要不然 直接 轉去孤兒院的電線桿上面的狗牌號碼上 去洪幹幹欸啦 嘎 淋爸當作啥」、於同年月20日傳訊辱罵聲請人:「幹 破 麻 你外面有男人就直接說 不要在哪邊三炮兩炮 攤甲渣 莫凹雞掰 妳會被人幹到爛」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兩造 通訊對話紀錄截圖為證(本院卷第49至91頁),堪認屬實 。
(三)本院審酌相對人前因毆打聲請人,經本院核發110年度家 護字第1368號通常保護令後,仍未因此收斂行止,於保護 令有效期間內屢屢以不堪入耳穢語辱罵聲請人,並威脅加 害聲請人及其家人生命,堪認聲請人確實無法再與相對人 共同生活,有遷居他地之必要,又兩造既分居新竹、臺南 兩地,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年紀尚幼需人照顧,顯然不適 留在臺南由曾有施行家庭暴力行為紀錄之相對人照顧,有 隨同聲請人前往新竹生活之必要,再參酌依聲請人提出之 兩造通訊對話紀錄,相對人不同意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隨 同聲請人前往新竹地區生活、就學,辱罵聲請人:「你就 直接說小孩不是我的種 小孩就跟在你身邊 可以在那邊讀 書了」,相對人顯然無法理性與聲請人協調未成年子女事 務,因認確有必要酌定兩造未成年子女林苡喬、林宥呈權 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暫時由聲請人任之,並應命相對人不 得騷擾聲請人。惟聲請人聲請就原通常保護令增列命相對 人不得對聲請人為接觸、跟蹤、通話、通信行為部分,本 院審酌相對人仍有與聲請人聯絡協調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事宜之必要,並審酌相對人上開原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內 對聲請人施暴之情節,認為暫無必要,惟相對人如再度漠 視本院核發之通常保護令,繼續對聲請人施行家庭暴力,
聲請人仍非不得再次聲請變更保護令,末予敘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