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護字,111年度,1198號
TNDV,111,家護,1198,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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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1年度家護字第1198號
聲 請 人
即被害洪瑞敏

相 對 人 朱樺崧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暫時保護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
2日以111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12號核發暫時保護令,視為已有通
常保護令之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聲請人為騷擾、接觸、通話之行為。
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之住居所臺南市○區○○路00巷0弄0號)至
少100公尺。
相對人應於本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認知教育輔導24次(內容:
辨識暴力本質與暴力的影響、同理心訓練與非暴力溝通、尊重家
庭關係、家庭暴力防治相關法規課程,每1次至少2小時)之處遇
計畫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兩造已當庭捨棄抗告,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對人應收到保護令後至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接受處遇計畫之安排
,並應以電話聯繫報到事宜(聯絡電話:00-0000000轉分機165
、166、176)。
附錄: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
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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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