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1年度家護字第1160號
聲 請 人
即被害人 傅錦美
相 對 人 邱于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應於本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認知教育輔導12次(每1次
至少2小時)之處遇計畫。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兩造已當庭捨棄抗告,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對人應於收到保護令後至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接受處遇計畫之安
排,並應以電話聯繫報到事宜(聯絡電話:00-0000000轉分機16
5、166、176)。
附錄: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
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