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產分割行為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82號
TNDV,111,家繼訴,82,2022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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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2號
原 告 林○榮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1 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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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