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產分割行為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82號
TNDV,111,家繼訴,82,2022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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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2號
原 告 林○榮
被 告 林○雄

林○雄
林○貞
林○麗
林○泰

林○梅
林○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證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又按當事人對法院所為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並不影響原命補繳裁判費期間之進行 ,如其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法院自得以裁定駁回其訴或上訴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13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8月25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7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内補繳,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2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未依本院上開裁定補正裁判費,亦 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 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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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