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陳薛桂花
送達代收人 侯秀珍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淑櫻、陳淑佩、陳玉玲、陳東利間請求給付扶
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扶養費事件,向鈞院提起 民事聲請,因聲請人家境窘困,無力支付聲請費,業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聲請訴 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與陳淑櫻、陳淑佩、陳玉玲、陳東利間聲請 給付扶養費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 情,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表、申請人資 力審查詢問表(上均影本)為證,堪可採信。又依聲請人與 陳淑櫻、陳淑佩、陳玉玲、陳東利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所 提聲請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聲請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