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1年度,87號
TNDV,111,司養聲,87,202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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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養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收養陳文和
代 理 人 蕭縈璐律師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劉語

前列陳文和劉語萌共同


關 係 人 劉紀彤


李佳憲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111年5月9日起收養丙○○(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應予認可。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15條第3項、第4項第1、3、5款分別規定, 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認可收養之聲請應提出下列文件: ①收養契約書、②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 、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③宜檢附收養人之職業、健康 及有關資力之證明文件、④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訪視調查 之收出養評估報告。又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 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 適當之收養人,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者,不在此限; 又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 ;再子女被收養時,原則上應得其父母之同意,該項同意應 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 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另未滿7歲之未成年之被收養 者之父母已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為意思表示時,依法得免為 同意;又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為未 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參考社 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 條第1項但書第2款及民法第1073條第2項、第1076條之1第1 項、第2項、第1076條之2第2項、第3項、第1079條第1項、



第1079條之1、第1083條之1、第1055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甲○○現為被收養人丙○○之法定代 理人乙○○之配偶,欲自民國111年5月9日起收養收養人為 養女,爰檢具相關文件,向法院聲請認可等語。三、經查:
㈠聲請人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生母為夫妻,被收養人為未滿7 歲之未成年人,經被收養人之生母同意並代為與收養人成立 收養契約,此有卷附收養同意書、戶籍謄等可參。另收養人 及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均到庭陳述同意本件收養,渠等並皆 瞭解收養後所生之法律關係等各情,此亦有本院111年9月19 日調查筆錄在卷足按,核其所述與前揭資料相符,足認本件 兩造確有成立收養契約之真意
㈡又本件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對 本件兩造進行訪視,據其提出訪視報告之評估建議認為,收 養人與被收養人相處互動已4年多時間,被收養人自幼已與 收養人形成共同生活之家庭關係,並存在緊密聯繫,對於子 女教養方式,收養人與法定代理人在親職角色的分工各司其 職,相互尊重,婚姻狀況尚稱良好,收養人亦確實能投注親 職時間在陪伴及教養被收養人上,可勝任父親角色,此有該 收出養事件家庭訪視報告乙份在卷足參。另收養人亦已自行 至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參與出養親職教育課程, 藉此學習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內涵,以及身世告知之正確認 知及重要性,此亦有研習證明在卷可參。本院斟酌上開訪視 報告,並審酌收養人所提健康之檢查報告及財力證明等,認 收養人在家庭狀況、經濟能力等方面,應足以使被收養人受 良好之照顧,本件收養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綜上,本 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基於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考量, 其聲請應予認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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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