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八郎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 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 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 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再按有權利能 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林八郎已於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前之民 國109年12月20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聲請 變換提存物,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