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577號
TNDV,111,司聲,577,202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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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曾永林


相 對 人 陳李清秀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肆仟伍佰壹拾肆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 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 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 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 有明文。再按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規定之費用在內。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 47號民事判決,判決原告即聲請人部分勝訴確定在案,訴訟 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 後,當事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裁判費 24,859元 由聲請人預納 地政規費 40元 由聲請人預納 複丈費暨建物測量費 9,6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戶政規費 15元 由聲請人預納 合 計 34,514元 應由相對人負擔34,5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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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