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571號
TNDV,111,司聲,571,202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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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陳泓仁
陳泓欣
相 對 人 葉豐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土地界址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 明。
二、查當事人間請求確定土地界址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營簡 字第2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 負擔2分之1,其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前述事實,業經 本院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核無誤。而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3,860元及土地鑑測費27,000元,共計30,860 元,且均已由聲請人預納。則依前述民事判決主文關於訴訟 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相對人應負擔並給付聲請人之訴 訟費用確定為15,430元,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 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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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