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317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關 係 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瑞成律師(律師證書字號:(101)臺檢證字第0398號)為被繼承人陳世財(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9年12月12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段000巷00弄00號之4)之遺產管理人。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世財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次按繼承開始時, 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 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6條第6項、 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世財(下稱被繼承 人)之債權人,而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12月12日死亡,且 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為期日後執行程序之進行,聲請人爰 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債權憑證、本院公告、除戶 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產清單等為證,而被繼承 人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或先於其死亡,亦據本院依 職權調取110年度司繼字第290號、110年度司繼979號等拋棄 繼承卷宗查閱無誤。又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未依民法第1177 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選 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予准許。
四、復查,遺產管理人之選任係屬法院之職權,其職務涉及公益 性,除應注意遺產處置之公平性外,尚須慮及其適切性,即 應兼顧被選任人對遺產、遺債之瞭解程度、處理遺產事務之 能力與利害關係等綜合判斷之。經本院函詢林瑞成等3位律
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意願,經林瑞成律師陳報同意擔任 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有本院函文、陳報狀等附卷可稽。 本院審酌林瑞成律師不僅具專業法律知識及能力,且有法律 事務之執行經驗,又與聲請人及被繼承人間均無親屬或利害 關係,由其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當能秉持專業倫理與客觀 公正態度,善盡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責,是認由其擔任被 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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