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3154號
TNDV,111,司繼,3154,202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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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3154號
聲 請 人 劉稚暉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劉子清(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路○段000巷00號3樓之1)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
民國111年8月2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
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劉子清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劉子清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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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