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3021號
TNDV,111,司繼,3021,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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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3021號
聲 請 人 洪崇國 住○○市○○區○○路000巷0號


關 係 人 周慶順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李洪愛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周慶順律師證書字號:(89)台檢證字第4993號)為被繼承人李洪愛(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3年10月29日死亡死亡最後住所臺南市○○○○里○○街0巷00弄00號)之遺產管理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洪愛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 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 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 第2項、第1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李洪愛皆為洪進興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李洪愛業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2 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聲請拋棄繼承,聲請人為辦理所有 權人洪進興遺留財產繼承登記,故聲請鈞院選任被繼承人李 洪愛遺產管理人,以保障聲請人之權利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個人資料影本為證,是其以 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李洪愛遺產管理人,核 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再遺產管理人之選任係屬 法院之職權,其職務涉及公益性,除應注意遺產處置之公平 性外,尚須慮及其適切性,即應兼顧被選任人對遺產、遺債 之瞭解程度、處理遺產事務之能力與利害關係等綜合判斷之 。本件經函詢周慶順游淑惠林瑞成三位律師擔任被繼承遺產管理人意願後,其中周慶順律師先行具狀向本院陳明 同意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有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 及周慶順律師陳報狀等附卷可稽。審酌周慶順律師不僅具 專業法律知識及能力,且有法律事務之執行經驗,又與聲請



人及被繼承人間均無親屬或利害關係,由其擔任本件遺產管 理人,當能秉持專業倫理與客觀公正態度,善盡管理保存清算遺產之責,是認由其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 妥適,爰裁定如主文,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 告。
四、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洪培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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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