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黃德智
相 對 人 吳素琴
債 務 人 莊俊哲即捷騰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 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 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莊俊哲即捷騰實業社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債務人莊俊哲即捷騰實業社對聲請人借款,設定 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 間自民國96年4月3日起至136年4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莊俊哲即捷騰實業社於94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借 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至99年12月15日止,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莊俊哲即捷騰實業社自96 年4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356,539元 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 務人莊俊哲即捷騰實業社已於96年6月6日將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吳素琴,然不影響聲請 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本院 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 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 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 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 ,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17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怡中段 1109 5069.79 120分之1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177號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三 合 面 主要 陽 面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號 單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層 計 位 材料 台 位 001 1066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4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82.13 82.13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1.74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怡中段201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8 共有部分:怡中段1068建號,權利範圍:8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