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98853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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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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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勇能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
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雖然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3項規
定,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者,得續行強制執行;但
是債務人於強制執行開始前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無從補
正,自應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聲請對債務人王勇能強制
執行,惟債務人於108年10月3日死亡,此有民事聲請強制執
行狀、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各1件附卷可稽。則
債務人王勇能已於本件強制執行開始前死亡,是依上開說明
,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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