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11年度,62號
TNDV,111,司他,62,2022093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他字第62號
本 訴 原告 蔡佳成

楊允德

鄭宗徨



任家麟

郭振傑

蔡建民


楊俊賢

劉見義

林昭鏵

本 訴 被告 璟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森源


上列本訴原告與本訴被告璟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璟豐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訴原告己○○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零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訴原告丙○○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訴原告辛○○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



壹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訴原告壬○○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訴原告乙○○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訴原告庚○○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訴原告丁○○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訴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第一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 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 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亦有明文。復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83條第1項前段、第2項亦定有明文。再按法院於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如 原告起訴聲明已有一部撤回、變更、擴張或減縮等情形後, 法院始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即應祇以核定時尚繫屬於 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圍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 徵收裁判費用(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定、97年 度台抗字第61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3 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 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 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 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 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 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 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 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



旨參照)。本於同一之法律上理由,於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2第3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時,亦應 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本訴請求部 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 裁判費3分之2。上開事件經本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判決 ,並諭知本訴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判決附表五所示負擔。其中 原告戊○○丁○○甲○○就第一審本訴判決部分聲明不服提起 上訴(原告辛○○則於上訴後撤回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110年度勞上字第8號判決部分廢棄原判決,並諭知本 訴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被上訴人負擔,業 已確定。揆諸前揭規定,即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 當事人徵收應負擔之本訴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閱前開案卷審查,本訴原告己○○丙○○辛○○、壬 ○○乙○○庚○○之本訴訴訟費用如附表一所示,本訴原告戊 ○○丁○○甲○○之本訴訴訟費用如附表二所示,爰確定當事 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前揭 說明,均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至其餘原告所繳納本訴 訴訟費用而應由被告負擔部分,及反訴之訴訟費用,應由預 納訴訟費用者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於本件不予併入列 計,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表一(本訴未上訴部分)(新臺幣):
編號 原 告 第一審訴訟費用 被告應負擔之費用 原告應負擔之費用 原告已繳納之費用 原告尚應繳納之費用 被告應繳納之費用 1 己○○ 9,470元 4,358元 5,112元 4,303元 809元 4,358元 2 丙○○ 6,940元 2,931元 4,009元 3,093元 916元 2,931元 3 辛○○ 7,820元 3,286元 4,534元 3,423元 1,111元 3,286元 4 壬○○ 7,160元 3,112元 4,048元 3,460元 588元 3,112元 5 乙○○ 7,820元 3,508元 4,312元 3,423元 889元 3,508元 6 庚○○ 7,710元 3,540元 4,170元 3,680元 490元 3,540元 合 計 20,735元 本訴原告己○○丙○○辛○○、壬○○乙○○庚○○本訴請求第一審判決部分,兩造就敗訴部分均未聲明不服(辛○○於上訴後已撤回上訴),其訴訟費用額於第一審程序確定。 一、本訴原告己○○部分: ①第一審訴訟費用9,470元,被告應負擔4,358元,原告己○○應負擔5,112元。 ②原告己○○已繳納4,303元(計算式:3,970元+333元=4,303元),尚應繳納809元(計算式:5,112元-4,303元=809元)。 二、本訴原告丙○○部分: ①第一審訴訟費用6,940元,被告應負擔3,931元,原告丙○○應負擔4,009元。 ②原告丙○○已繳納3,093元(2,760元+333元=3,093元),尚應繳納916元(計算式:4,009元-3,093元=916元)。 三、本訴原告辛○○部分: ①第一審訴訟費用7,820元,被告應負擔3,286元,原告辛○○應負擔4,534元。原告辛○○已繳納3,423元(計算式:3,090元+333元=3,423元),尚應負擔1,111元(計算式:4,534元-3,423元=1,111元)。 ②另原告辛○○就本訴敗訴部分其中15,456元上訴,預納裁判費500元(於民國111   年1月11日連同反訴上訴費用一併繳納),嗣撤回該部分上訴,惟並未使本件訴   訟全部消滅而告終結,法院之勞費負擔仍然存在,該費用應由原告辛○○自行   負擔,附此敘明。 四、本訴原告壬○○部分: ①第一審訴訟費用7,160元,被告應負擔3,112元,原告壬○○應負擔4,048元。 ②原告壬○○已繳納3,460元(計算式:3,127元+333元=3,460元),尚應繳納588元(計算式:4,048元-3,460元=588元)。 五、本訴原告乙○○部分: ①第一審訴訟費用7,820元,被告應負擔3,508元,原告乙○○應負擔4,312元。 ②原告乙○○已繳納3,423元(計算式:3,090元+333元=3,423元),尚應繳納889元(計算式:4,312元-3,423元=889元) 六、本訴原告庚○○部分: ①第一審訴訟費用7,710元,被告應負擔3,540元,原告庚○○應負擔4,170元。 ②原告庚○○已繳納3,680元(2,760元+333元+587元=3,680元),尚應負擔490元(計算式:4,170元-3,680元=490元)。 七、本訴被告應繳納20,735元(計算式:4,358元+3,931元+ 3,286元+3,112元+3,508元+3,540元=20,735元)。(本訴被告應繳納之本訴訟費用費用額合計為35,480元【計算式:14,745元+20,735元=35,480元】)。

附表二(本訴經上訴部分)(新臺幣):
編號 原告 第一審訴訟費用 第二審訴訟費用 原告應負擔之費用 原告已繳納之費用 原告尚應繳納之費用 被告應繳納之費用 1 戊○○ 8,700元 1,500元 4,402元 4,583元 ✘ 5,617元 2 丁○○ 7,930元 1,500元 4,416元 3,923元 493元 5,014元 3 林昭燁 5,840元 1,500元 3,106元 3,226元 ✘ 4,114元 原告戊○○丁○○、林昭燁就本訴敗訴部分上訴,經第二審法院部分廢棄原判決,其訴訟費用如下: 一、本訴原告戊○○部分: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   原告戊○○本訴訴訟標的金額794,574元,第一審判被告應給付戊○○374,353元本息,並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8,700元由被告負擔4,099元,由原告戊○○負擔4,601元,其中: ①因被告就其敗訴部分未上訴,其敗訴部分之訴訟費用4,099元於第一審程序確定。 ②原告戊○○應負擔本訴訴訟費用部分:   第一審判決原告戊○○應負擔訴訟費用4,601元,原告戊○○就其敗訴部分420,221元(計算式:794,574元-374,353元=420,221元)其中18,218元提起上訴,嗣經第二審判決被告即被上訴人應再給付18,218元。則該廢棄第一審判決部分之訴訟費用即199元(計算式:4,601元×18,218元/420,221元=199元,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應由被告負擔,原告戊○○應負擔部分為4,402元(計算式:8,700元-4,298元=4,402元)。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   原告戊○○就18,218元提起上訴,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依第二審判決所示,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被上訴人負擔。 (三)應繳納之訴訟費用: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合計10,200元(計算式:8,700元+1,500元=10,200元)。 ①原告戊○○應負擔4,402元,惟戊○○已繳納4,583元(計算式:3,750元+333元+500元=4,583元),逾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無庸再繳納。  ②被告應繳納5,617元(計算式:10,200元-4,583元=5,617元)。 二、本訴原告丁○○部分: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部分:   原告丁○○本訴訴訟標的金額720,144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第一審判被告應給付原告丁○○302,717元本息,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333元,由原告丁○○負擔4,597元。  ①被告就其敗訴部分未上訴,則被告因敗訴於第一審應負擔訴訟費用3,333元部分即於第一審程序確定。 ②第一審判決原告丁○○應負擔訴訟費用4,597元,原告丁○○就其敗訴部分417,427元(計算式:720,144元-302,717元=417,427元)部分其中16,422元提起上訴,嗣經第二審判決被告即被上訴人應再給付16,422元。該廢棄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181元(計算式:4,597元×16,422元/417,427元=181元。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應由被告負擔。原告丁○○應負擔部分為4,416元(計算式:7,930元-3,333元-181=4,416元)。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部分:   原告丁○○就16,422元提起上訴,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依第二審判決所示,該費用應由被告即被上訴人負擔。 (三)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合計9,400元(計算式:7,930元+1,500元=9,430元)。 ①原告丁○○應負擔4,416元,其中丁○○已繳納3,923元(計算式:3,090元+333元+500元=3,923元),應再繳納493元(計算式:4,416元-3,923元=493元)。  ②被告應負擔訴訟費用即為5,014元(計算式:3,333元+181元+1,500元=5,014元),即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 三、本訴原告甲○○部分: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   原告甲○○本訴訴訟標的金額530,171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第一審判被告應給付甲○○236,612元本息,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606元,由原告甲○○負擔3,234元,其中:  ①被告就其本訴敗訴部分未上訴,則被告敗訴部分訴訟費用2,606元即於第一審程序確定。  ②原告甲○○就其敗訴部分293,559元(計算式:530,171元-236,612元=293,559元)其中11,620元部分提起上訴,嗣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被告即被上訴人應再給付11,620元。該廢棄部分第一審訴訟費用128元(計算式:3,234元×11,620元/293,559元=128元,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即應由被告即被上訴人負擔。原告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3,106元(計算式:5,840元-2,606-128元=3,106元)。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部分:   原告甲○○就11,620元提起上訴,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依第二審判決所示,該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合計7,340元(計算式:5,840元+1,500元=7,340元)。  ①原告甲○○應負擔之本訴訴訟費用額為3,106元,其已繳納3,226元(計算式:1,954元+333元+439元+500元=3,226元),逾其應負擔部分,無庸再繳納。  ②被告應再向本院繳納4,114元(計算式:7,340元-3,226元=4,114元)。 四、本訴被告合計應繳納14,745元(計算式:5,617元+5,014元+4,114元=14,745元)。

1/1頁


參考資料
璟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