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1年度,25號
TNDV,111,勞執,25,2022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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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林怡妗
廖大偉
鄭欽仁 住○○市○區○○路00巷00弄0號0樓
之0
鈺嘉
張美如
劉綵
琬婷
林陳瓊花
偉華
邱欣怡
王偊芹
張復順
呂振宇
吳建增
謝雅慧
許育涵
周宇
陳音慈
邱郁嘉

王秋雯
唐睫涵
林依眉

沈詩韻
楊超群
方碩揚
吳睿騰
曾桂鶯
蔡宥葳
蔡昀姍
陳佳吟
莊士欣
徐秀
蔡美華
蔡秀雲

江天賜
江進
鍾玉美
葉雅瑄
劉美慧
林素
王秀香
黃惠香
王金鸞
楊秀
吳寶
黃雅雯
陳逸柏
張琇惠
林庭萱
陳春玉
楊文豪
洪詩

蘇怡庭

唐尚英
鄭艾
林芝妤

陳莉
鄭柔
朱劼琳
何阡瑜

黃博煒
趙于蕙
尤盈霖
彭秀琪
志中
鄭君怡
李嘉琪
李季
張碧
陳怡君
袁淑萍

范惠珠
徐鎮
李春瑄
鄭凱
魏江阡毓
黃郁涵
鐘玉琴
蘇俐云
潘麗娟
宋馥妤
孫淑雯

高敏
薛婉
鄭皓云
鄧麗秋
謝佩君
賴怡廷
黃于珍
王郁菁
蔡嬨薡
梁續馨
杜邱秋蘭
施玉綿
許皓翔
盧郁
陳季葶

翁語
李慧玲
黃欣怡
曾于珊
王籃娸
吳雅貞
陳映卉
陳婌慧
李鈴美

林倉頡
陳品捷

陳容慈
吳英
郭梅

劉燕容
陶孟暄
劉緁璘
陳耀宇
柯志祥

錢仙涓

李家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光
李光
兼共同代理
陳佳琳

相 對 人 理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謝以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
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中關於「聲請人蔡雅瑄」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葉雅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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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理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