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25號聲 請 人 林怡妗 廖大偉 鄭欽仁 住○○市○區○○路00巷00弄0號0樓 之0 林鈺嘉 張美如 劉綵翎 杜琬婷 林陳瓊花 許偉華 邱欣怡 王偊芹 張復順 呂振宇 吳建增 謝雅慧 許育涵 周宇詩 陳音慈 邱郁嘉 王秋雯 唐睫涵 林依眉 沈詩韻 楊超群 方碩揚 吳睿騰 曾桂鶯 蔡宥葳 蔡昀姍 陳佳吟 莊士欣 徐秀婷 蔡美華 蔡秀雲 江天賜 江進喜 鍾玉美 葉雅瑄 劉美慧 林素涼 王秀香 黃惠香 王金鸞 楊秀汝 吳寶雪 黃雅雯 陳逸柏 張琇惠 林庭萱 林陳春玉 楊文豪 洪詩筑 蘇怡庭 唐尚英 鄭艾林 林芝妤 陳莉璇 鄭柔 朱劼琳 何阡瑜 黃博煒 趙于蕙 尤盈霖 彭秀琪 許志中 鄭君怡 李嘉琪 李季玲 張碧文 陳怡君 袁淑萍 范惠珠 徐鎮祥 李春瑄 鄭凱霙 魏江阡毓 黃郁涵 鐘玉琴 蘇俐云 潘麗娟 宋馥妤 孫淑雯 高敏軒 薛婉伶 鄭皓云 鄧麗秋 謝佩君 賴怡廷 黃于珍 王郁菁 蔡嬨薡 梁續馨 杜邱秋蘭 施玉綿 許皓翔 盧郁婷 陳季葶 翁語函 李慧玲 黃欣怡 曾于珊 王籃娸 吳雅貞 陳映卉 陳婌慧 李鈴美 林倉頡 陳品捷 陳容慈 吳英美 郭梅 劉燕容 陶孟暄 劉緁璘 陳耀宇 柯志祥 錢仙涓 李家榆 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李光中 李光惠 兼共同代理人 陳佳琳 相 對 人 理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謝以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中關於「聲請人蔡雅瑄」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葉雅瑄」。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