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孟書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新光洋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豊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李國豊
前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明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亭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依涵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
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6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11年6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㈢第4 75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科查詢簡答表 足憑(見本院卷㈢第477、511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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