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38號
上 訴 人 王瑞瑜
訴訟代理人 王又真律師
鄭植元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高華陽律師
被上訴人 陳成武
陳立仁
陳婷婷
視同被上訴人 陳成文
陳立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