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0年度,69號
TNDV,110,家聲,69,2022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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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即反聲請相對人 邱献忠
代 理 人 陳寶華律師
相 對 人
即 反 聲 請 人 邱東祥
代 理 人 曾耀賢律師
相 對 人
即 反 聲 請 人 邱東元

相 對 人 邱英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丙○○應自本件裁定確定之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600元;如不足1月者,依當月實際日數與當月天數之比例計算。相對人丙○○如遲誤1期未履行,其後12期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丁○○其餘聲請駁回。
相對人即反聲請人乙○○、甲○○對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丁○○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丙○○負擔3分之1,餘由聲請人負擔。 反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丁○○負擔。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 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 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 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又家事非訟事件之合 併、變更、追加或反聲請,準用第41條、第42條第1項及第 43條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及第2項、第79條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丁○○請求相對人乙○○、丙○○、甲○○給 付扶養費,相對人乙○○、甲○○提起反聲請,請求減輕或免除 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二者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與上揭 條文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本件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丁○○(下稱聲請人丁○○)聲請及 答辯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丁○○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與前妻施玉存育有



   相對人即反聲請人甲○○、乙○○(下稱反聲請人甲○○、乙○○ )、相對人丙○○等3名子女。聲請人丁○○已年邁,身體健 康狀況不佳,獨自租屋生活,無固定收入,名下無財產, 聲請人丁○○向區公所請領社會生活補助津貼遭拒,其原因 乃係因聲請人丁○○尚有反聲請人甲○○、乙○○、相對人丙○○ 3名兒子為扶養義務人,且渠等係有資力之人,反聲請人 甲○○、乙○○、相對人丙○○等既係聲請人丁○○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依法應對聲請人丁○○負有扶養義務,聲請人丁○○現 今無法維持生活,不得已情形下,始向反聲請人甲○○、乙 ○○、相對人丙○○請求給付扶養費。
(二)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08年度臺南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 支出為新臺幣(下同)20,114元,以此為計算基準,請求 反聲請人甲○○、乙○○、相對人丙○○每人應按月給付聲請人 丁○○7,000元之扶養費(計算式:20,114元÷3=6,700元, 取整數計算)。
(三)爰聲明:反聲請人甲○○、乙○○、相對人丙○○應自本裁定確 定之日起至聲請人丁○○死亡之日止,每人按月於每月5日 前,各給付聲請人丁○○7,000元,如不足一月者依當月實 際日數與當月天數之比例計算。反聲請人甲○○、乙○○、相 對人丙○○如遲誤一期未履行,其後12期之期間視為亦已到 期。
二、反聲請人甲○○、乙○○之答辯意旨及反聲請意旨略以:(一)自反聲請人甲○○、乙○○有記憶和印象開始,聲請人丁○○長 期不斷對母親施玉存和反聲請人甲○○、乙○○、相對人丙○○ 3兄弟,為身體上、精神上及經濟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壓 迫,乃至層出不窮之騷擾行為。自反聲請人甲○○、乙○○3 歲時起,對聲請人丁○○印象即為「恐懼、害怕」。直到 反聲請人甲○○高中畢業後離家就讀軍校,反聲請人乙○○大 學畢業遠赴新竹工作後,聲請人丁○○前揭不法侵害、騷擾 等行為才因斷絕聯絡而稍停。
(二)在反聲請人甲○○還沒上小學前,從小就經常看見聲請人丁 ○○對母親家暴,聲請人丁○○曾去跑了很長一段時間的遠洋 漁船,反聲請人甲○○、乙○○、相對人丙○○3兄弟從小常搬 去跟爺爺奶奶同住,印象中鮮少有父子間親子互動,聲請 人丁○○從不拿錢回家給母親家用,母親為扶養反聲請人甲 ○○、乙○○、相對人丙○○3兄弟,辛苦工作賺錢。母親在臺 南市南區新建路貸款買了一戶五樓公寓,同住期間聲請人 丁○○與母親經常爭吵,聲請人丁○○賺的錢幾乎都花在吃喝 玩樂、花天酒地上,幾乎都沒拿回來貼補家用。聲請人丁 ○○經常懷疑母親有不忠行為,接著就是不斷上演聲請人丁



○○對母親家暴事件,反聲請人甲○○、乙○○、相對人丙○○3 兄弟從小一直生活在恐懼之中。反聲請人甲○○就讀國小五 年級左右、乙○○就讀國三15歲時,母親因再也受不了聲請 人丁○○不斷的家暴,離家搬到外面去住。母親搬到外面住 期間,經常會打電話回來關心家裡情況,也常常會買東西 和拿錢給反聲請人甲○○、乙○○,及相對人丙○○3兄弟。母 親不在家的這段時間,聲請人丁○○下班經常很晚才回到家 ,每每一回來就是醉醺醺開始發脾氣訓斥反聲請人甲○○、 乙○○、相對人丙○○3兄弟,晚上11、12點甚至是凌晨被聲 請人丁○○吼叫起來訓話、謾罵,質詢有沒有跟母親聯絡! 恐嚇如果不老實說就要打死反聲請人甲○○、乙○○、相對人 丙○○3兄弟等等…每次過程至少半夜要走一、兩個小時。聲 請人丁○○從來不管隔天反聲請人甲○○、乙○○、相對人丙○○ 3兄弟是不是還要上學讀書。
(三)跟聲請人丁○○同住在新建路這段時間,為了要當天的早餐午餐飯錢,早上要上課會先去叫醒聲請人丁○○,叫醒聲 請人丁○○時臉色都不好有時還會罵人。到了晚餐聲請人 丁○○只會叫反聲請人甲○○、乙○○、相對人丙○○3兄弟去海 產店賒帳買炒飯回來吃。學校的其他費用反聲請人甲○○、 乙○○、相對人丙○○3兄弟更不敢跟聲請人丁○○要,因為每 次都會被罵。所以反聲請人甲○○、乙○○、相對人丙○○3兄 弟大多從爺爺奶奶那邊要,或是直接跟母親要生活費。這 樣的日子大約過了快3個月,爺爺奶奶把反聲請人甲○○、 乙○○、相對人丙○○3兄弟接過去同住,但聲請人丁○○依然 不放過反聲請人甲○○、乙○○、相對人丙○○3兄弟,每逢假 日就會威嚇反聲請人甲○○、乙○○、相對人丙○○3兄弟,回 去幫聲請人丁○○整理家務。反聲請人甲○○、乙○○、相對人 丙○○3兄弟住在爺爺奶奶家裡,也經常得忍受其他叔叔們 的冷嘲熱諷,過程中若發生不愉快就對反聲請人甲○○、乙 ○○、相對人丙○○3兄弟暴力相向,或是三字經直接辱罵等 。
(四)從小到大聲請人丁○○從沒盡到責任,學費也都是爺爺、母 親,還有反聲請人甲○○、乙○○自己就學貸款支應。生活費 幾乎沒給過。從親戚處得知,108年8月間爺爺的房子被拍 賣了400多萬,聲請人丁○○估計分到70多萬元,聲請人丁○ ○於107年間又從母親那邊索取了50萬元左右,才短短2、3 年,聲請人丁○○又把錢全花光了。現在沒錢可以享樂,就 又開始往反聲請人甲○○、乙○○、相對人丙○○3兄弟這邊來 索取?
(五)如果反聲請人甲○○、乙○○、相對人丙○○3兄弟從小到大,



聲請人丁○○曾有盡到作為父親的責任,身為子女的反聲請 人甲○○、乙○○絕不會不理聲請人丁○○。偏偏聲請人丁○○就 是社會上最糟的案例。自己吃喝玩樂,不負責任過了大半 輩子,現在能花的資源都花光了,才想透過法律途徑,把 念頭動到反聲請人甲○○、乙○○、相對人丙○○3兄弟身上。(六)相對人丙○○,可能因為從小在聲請人丁○○長期不斷的精神 、經濟上,甚至身體上不法侵害家暴行為陰影下長大,走 上人生歪路,自高中起已失聯多年,在外混社會,聲請人 丁○○從來也沒關心過相對人丙○○,相對人丙○○的失蹤讓反 聲請人甲○○、乙○○和母親都很傷心。祈求法官能一併給相 對人丙○○一個公正裁斷。
(七)聲請人丁○○最多大概就是母親離開後那3個月,每天給反 聲請人甲○○、乙○○、相對人丙○○3兄弟各50元,解決早餐午餐,接著晚餐讓反聲請人甲○○、乙○○、相對人丙○○3 兄弟自己去熱炒店賒帳,聲請人丁○○一直沒有穩定的工作 收入,又長期一直在外花天酒地,因此沒有賺錢回來養家 、養妻兒,或拿錢給爺爺(當反聲請人甲○○、乙○○、相對 人丙○○3兄弟的扶養費)。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2項 請求駁回聲請人丁○○之聲請,並反聲請對於聲請人丁○○之 扶養義務予以免除或減輕。
(八)聲明:聲請免除反聲請人乙○○、甲○○對反聲請相對人丁○○ 之扶養義務。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 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 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受扶養權 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 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因負擔扶養義 務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 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民法第1117條、 第1118條亦有明文。是扶養權利人如係不能維持自己生活 之父母時,扶養義務人即子女縱因不能維持自己之生活, 依法僅可減輕其義務,而不得全予免除,蓋此時之扶養, 為生活保持之義務。次按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 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故扶養 費數額之多寡,亦應依此情形而為適當之酌定,不得僅以 某一固定年度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之寬減額或免稅額為其 唯一之標準定之(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2888號裁判意 旨參照)。
1、查聲請人丁○○主張其共育有3名子女即反聲請人乙○○、相



對人丙○○、反聲請人甲○○,及其名下無財產,已無法維持 生活等情,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調字卷第15至19頁) ,及聲請人丁○○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 可稽(聲字卷第140頁),堪可採信。
2、又反聲請人乙○○109年度所得資料為1,496,978元,名下有 房屋、土地、汽車各1筆,財產總額為3,996,410元;而相 對人丙○○109年度所得資料為26,766元,名下無任何財產 ;反聲請人甲○○109年度所得資料為1,061,951元,名下有 房屋1筆、土地3筆,財產總額為2,192,554元等情,有反 聲請人乙○○、相對人丙○○、反聲請人甲○○之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考(聲字卷第141至149頁)。 茲審酌反聲請人乙○○、相對人丙○○、反聲請人甲○○整體經 濟狀況,並審酌行政院主計處調查公布110年度臺南市平 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20,745元,及臺南市政府公告111年 度臺南市最低生活費14,230元等情,認聲請人丁○○每月之 扶養費以18,000元計算,並由反聲請人乙○○、相對人丙○○ 、反聲請人甲○○按2:1:2之比例分擔為適當。是依反聲 請人乙○○、相對人丙○○、反聲請人甲○○應負擔之比例計算 ,反聲請人乙○○、相對人丙○○、反聲請人甲○○每月應負擔 聲請人之扶養費各為7,200元、3,600元、7,200元。(二)次按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 務,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此觀民法第 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前開規定以受扶養權 利者無正當理由對負扶養義務者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 大為已足,不以受扶養權利者從未對扶養義務者履行扶養 義務為限(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抗字第73號民事裁定參 照)。
1、查反聲請人乙○○、甲○○主張聲請人丁○○於渠等年幼時無正 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乙情,業據證人即反聲請人 乙○○、相對人丙○○、反聲請人甲○○之母親、聲請人丁○○之 前妻施玉存到庭證稱:伊與聲請人丁○○於民國66年結婚, 婚後住在聲請人丁○○父母家,聲請人丁○○從事跑船工作, 錢都交給聲請人丁○○父親,伊都沒有拿到錢,聲請人丁○○ 不跑船之後有去上班,但是還是沒有拿錢給伊,伊要上班 ,聲請人丁○○會打電話去亂,三更半夜還會喝酒鬧事,大 家都嚇死,民國77年間,伊與反聲請人乙○○、相對人丙○○ 、反聲請人甲○○,及聲請人丁○○搬出來到國宅同住,大約 3年多即反聲請人乙○○15歲時伊就受不了聲請人丁○○頻頻 對伊家暴,離家出外賺錢,但是暗中都還是有在關心三名 小孩,伊每月薪水只有2萬多元,但還是會盡量節省自己



拿約5千元給3名小孩,聲請人丁○○無法照顧反聲請人乙○○ 、相對人丙○○、反聲請人甲○○,聲請人丁○○自己賺的錢都 不夠自己花,都要小孩海產店賒帳,聲請人丁○○雖然有 去償還,但會累積很長時間,小孩臉皮沒那麼厚,約一年 多伊有回來一次,大概半年多伊又離家去賺錢,3個月後 聲請人丁○○的父親就看不下去把反聲請人乙○○、相對人丙 ○○、反聲請人甲○○接回去同住,聲請人丁○○沒有一同住過 去,自己留在國宅居住,聲請人丁○○沒有拿三名小孩的扶 養費給聲請人丁○○的父母,因為聲請人丁○○自己都經常跟 聲請人丁○○的父親拿錢等語(聲字卷第34至39頁)。而證 人即聲請人丁○○之胞弟邱福雄雖到庭證稱:聲請人丁○○有 在養家,三代同堂會拿錢給父母,也會拿錢給老婆,聲請 人丁○○老婆離家十幾年,都是聲請人丁○○工作拿錢給伊父 母養小孩,伊父母沒有在賺錢,一定要跟聲請人丁○○拿錢 ,聲請人丁○○把反聲請人乙○○養到送去科技大學讀書,相 對人丙○○不愛讀書,後來不知道有沒有去工作,反聲請人 甲○○讀到專科,有助學貸款云云(聲字卷第194頁),惟 反聲請人乙○○、相對人丙○○、反聲請人甲○○若自小均由聲 請人丁○○扶養,證人施玉存離家十幾年,焉有反聲請人乙 ○○、相對人丙○○、反聲請人甲○○與母親即證人施玉存親厚 ,卻對父親即聲請人丁○○視若寇讎之理?證人邱福雄上開 證詞是否可信顯有疑義。況證人邱福雄嗣後又改稱:反聲 請人乙○○、相對人丙○○、反聲請人甲○○小時候是跟聲請人 丁○○及證人施玉存住在伊父母家,三代同堂,後來聲請人 丁○○帶證人施玉存及反聲請人乙○○、相對人丙○○、反聲請 人甲○○搬出去居住,後來證人施玉存離家出走,聲請人丁 ○○一個男人無法照顧三個小孩,所以就把反聲請人乙○○、 相對人丙○○、反聲請人甲○○送回伊父母家照顧等語(聲字 卷第195頁),核與證人施玉存上開有關其於77年間搬出 聲請人丁○○父母家在外居住,嗣因不堪家暴離家出走,反 聲請人乙○○、相對人丙○○、反聲請人甲○○則在不久後即由 祖父接回同住等證詞內容相符,堪認證人施玉存此部分證 詞與事實相符而可信。又證人施玉存證稱其離家時約為民 國80年間(聲字卷第37頁),而反聲請人乙○○為民國00年 生、相對人丙○○為民國00年生、反聲請人甲○○為民國00年 生(見調字卷第15至19頁戶籍謄本),斯時約分別為14、 13、12歲,均已有生活自理能力,若聲請人丁○○為負責任 之父親,焉有不能照顧反聲請人乙○○、相對人丙○○、反聲 請人甲○○,而需由父親將三名孫兒接回同住照顧之理?應 以反聲請人乙○○、甲○○之指訴,及證人施玉存之證詞較為



可信,即聲請人丁○○未能妥善照顧反聲請人乙○○、相對人 丙○○、反聲請人甲○○,聲請人丁○○之父因不忍見三名孫兒 之處境,始將反聲請人乙○○、相對人丙○○、反聲請人甲○○ 接回同住照顧。又證人邱福雄雖證稱聲請人丁○○有拿錢給 其父母,其父母沒有在賺錢,一定要跟聲請人丁○○拿錢云 云,惟嗣後又改稱:伊父親在反聲請人乙○○、相對人丙○○ 、反聲請人甲○○搬回同住時,有從事魚塭養殖,加減抓魚 來賣,一天大約賺3、500元,伊只有在27歲時看過1次聲 請人丁○○拿錢給伊父母等語(聲字卷第197至198頁),證 人邱福雄既然僅親眼見過聲請人丁○○拿錢給父母1次,如 何能確定聲請人丁○○長期固定拿錢給聲請人丁○○之父母以 支應反聲請人乙○○、相對人丙○○、反聲請人甲○○之扶養費 ?況聲請人丁○○縱使確曾拿錢給其父母,其性質究為孝親 費或反聲請人乙○○、相對人丙○○、反聲請人甲○○之扶養費 亦屬有疑。
  2、又證人施玉存雖為反聲請人乙○○、甲○○之母親,且自承曾 遭聲請人丁○○長期家暴嗣經法院判決離婚而與聲請人丁○○ 有怨隙,有偏頗反聲請人乙○○、甲○○之虞,惟證人邱福雄 為聲請人丁○○之胞弟,且自承現與聲請人丁○○同住等語( 聲字卷第199頁),亦有不實證述以迴護聲請人丁○○之動 機,兩者證詞是否中立客觀憑信性同有疑義,惟以證人施 玉存證詞內容前後一貫,而證人邱福雄之證詞則屢屢反覆 ,且綜核其他事證後,應以證人施玉存之證詞較為合理如 前述,是本件依反聲請人乙○○、甲○○之舉證,已可使本院 達到聲請人丁○○確有於反聲請人乙○○、甲○○年幼時無正當 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之心證,而依聲請人丁○○之 反證,尚未能動搖本院前開心證,是以,反聲請人乙○○、 甲○○請求免除其等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即屬有據,聲請 人丁○○請求反聲請人乙○○、甲○○給付扶養費,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從而,聲請人丁○○請求相對人丙○○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 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3,600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聲請人其餘請求,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末依家事事件法第126條準用第100條第2項、第4項之規定 ,為確保聲請人丁○○受扶養之權利,爰依上開規定,併諭 知相對人丙○○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2項、第104條第3項、第97條,非訟 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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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