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048號
TNDV,109,訴,2048,2022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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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48號
原 告 李原明
訴訟代理人 黃逸豪律師
張俊文律師
被 告 李平

訴訟代理人 伍安泰律師
被 告 李玉梅

洪水柳

李明建

張李麗芳

李麗華

李清益

李清安

吳白秀

李政叡

李芸容

訴訟參加人 李泳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
月31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行及第4行內所載「被告」等字均應改為「被告李平村」等字,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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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