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48號
原 告 李原明
訴訟代理人 黃逸豪律師
張俊文律師
被 告 李平村
訴訟代理人 伍安泰律師
被 告 李玉梅
李洪水柳
李明建
張李麗芳
李麗華
李清益
李清安
吳白秀
李政叡
李芸容
訴訟參加人 李泳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
月31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行及第4行內所載「被告」等字均應改為「被告李平村」等字,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