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2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育誠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15363、15826、19587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097
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
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趙育誠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趙育誠能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被他人 利用從事財產犯罪,且足以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 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仍基 於洗錢及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2月28日某時 許,在高雄市茄萣區華德工商學校對面,將其所申設之臺灣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灣銀行帳戶)等 3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以每 月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代價,出租予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自稱「小黑」、「成仔」等詐騙集團成員。嗣「小黑」、 「成仔」所屬詐欺集團取得趙育誠臺灣銀行帳戶之提款卡等 物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 表所示詐騙方式詐騙鄧進裕、王家宸、丁長捷、魏全偉、沈 雅婷、林正成等人,使鄧進裕、王家宸、丁長捷、魏全偉、 沈雅婷、林正成分別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依 指示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趙育誠之臺灣銀行帳戶,並旋遭以 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匯一空,而掩飾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 向。嗣鄧進裕、王家宸、丁長捷、魏全偉、沈雅婷、林正成 事後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始悉上情。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趙育誠於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 告訴人鄧進裕、王家宸、丁長捷、魏全偉、沈雅婷、林正成 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鄧進裕提出之彰化銀行 匯款回條聯、告訴人王家宸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告訴人丁長捷提出之網頁資料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資料、告 訴人魏全偉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資料及網路銀行交易明
細、告訴人沈雅婷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告訴人林正成 提供之匯款紀錄、被告上開臺灣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摺存 款歷史明細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 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 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 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 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法院 95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趙育誠交付本 案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予詐騙集團成 員,供詐騙集團成員詐欺告訴人取得財物之用,僅為他人詐 欺取財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 詐欺取財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聯絡 ,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被 告應屬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㈡再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嗣後被 害人雖匯入款項,然此時之金流仍屬透明易查,在形式上無 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未造成金流斷點,尚不能達到掩飾或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須待款項遭 提領後,始產生掩飾、隱匿之結果。故而,行為人提供金融 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若無參與後續之提款行為,即非洗錢防 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洗錢行為,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 正犯;又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 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 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 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 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 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 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 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 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 第3101號刑事裁定)。被告與其交付本案帳戶之詐騙集團成 員素不相識,其主觀上當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
可能淪為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工具,金流經由人頭帳戶被轉 出
後將產生追溯困難之情,仍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以利洗錢實行 ,應成立幫助洗錢罪。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之行為,幫 助詐騙集團分別詐欺告訴人財物及洗錢,並分別侵害告訴人 鄧進裕、王家宸、丁長捷、魏全偉、沈雅婷、林正成 之財產法益,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又被告係 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又被告於偵查中自白洗錢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提供銀行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向他人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使用,使詐欺集團成員得利用其帳戶 向告訴人分別詐得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合計26萬3千元), 得手後仍可隱匿真實身分逃避檢警查緝,助長犯罪之猖獗, 破壞社會秩序,所為誠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惟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害,兼衡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 無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㈤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0971號移送併辦 部分(即附表編號6),與檢察官起訴部分(即附表編號1至 5),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沒收
本案犯罪集團成員雖有向告訴人6人取得如附表所示之款項 ,然據被告供稱尚未獲取任何報酬,且依卷附之證據資料, 無法認定被告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從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39條 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鄧進裕 於110年11月間,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黃春雨」與鄧進裕結為好友後,向鄧進裕佯稱:有一個買礦產投資賺錢的方法,只要匯款給她代操買礦產,如有獲利將轉帳至鄧進裕帳戶云云,使鄧進裕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對方指定帳戶。 111年3月1日12時25分許 7萬7000元 戶名:趙育誠 帳號: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王家宸 於111年2月28日15時58分許,佯為「黃專員」透過手機簡訊向王家宸騙稱:可幫忙貸款,但因撥款時帳戶輸入錯誤,造成帳戶凍結,需支付3萬元解除帳戶云云,使王家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1日15時6分許 1萬8,000元 戶名:趙育誠 帳號: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丁長捷 於111年2月25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楊思琪」向丁長捷佯稱:可至富泰金融網址下單投資增加額外收入云云,使丁長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1日15時11分許 1萬元 戶名:趙育誠 帳號: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魏全偉 於111年2月26日9時51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薪福貸客服」向魏全偉佯稱:貸款已通過審核,但因輸入帳號錯誤凍結帳戶,需匯款作為保證金解除云云,使魏全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1日16時6分許 3萬元 戶名:趙育誠 帳號: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沈雅婷 於110年11月底間某日時,透過愛情公寓結識LINE通訊軟體暱稱「李銘浩」之人,「李銘浩」向沈雅婷佯稱:可透過博奕遊戲皇冠國際賺外快云云,使沈雅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1日13時57分許、同日13時58分許 5萬元、5萬元 戶名:趙育誠 帳號: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即111年度偵字第2097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林正成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上旬某日時,透過臉書結識林正成,並用LINE通訊軟體向林正成佯稱:可擔任公司奢侈品銷售代理人云云,使林正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1日9時33分許 2萬8,000元 戶名:趙育誠 帳號: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