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天送
上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施天送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施天送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訊問後,其雖否認犯 行,惟所涉有起訴書所列各項證據在卷可參,因認被告涉犯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罪,罪嫌重大。又被告曾於環 保人員現場稽查時供認本案廢樹枝、廢木材等廢棄物係其清 運至本案土地,然嗣於偵查中又否認其情,且所述與同案被 告高明輝、何玠樺之供述及雙方通聯紀錄亦有歧異,自有事 實足認其有勾串共犯之虞;另被告前於民國93年間曾因案遭 通緝,本案亦經警方緝獲始到案,自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 虞。復審酌被告涉犯情節、人身自由之保障及日後審判、執 行程序之確保,及被告自承無從具保等情,認有羈押之必要 ,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於111 年7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並禁止接見、通信。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復聽取檢察官及被 告意見,並審酌本案卷證後,認被告雖表示認罪,惟供詞反 覆不一,且多次言及為他人擔罪,尚難認被告有坦認犯行之 真意,而被告前開所犯,業據同案被告何玠樺供述在卷,且 有起訴書所列各項證據可佐。此外,於本案遭查獲前,被告 即曾與同案被告何玠樺通話並出現在本案土地附近,亦有兩 人之通聯紀錄在卷可參,被告復坦認確有事先前往本件土地 觀看廢木材焚燒情形在卷,則被告涉犯共同未經許可處理廢 棄物之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觀之被告前案紀錄,其曾有因 案遭通緝之紀錄,本案亦經警緝獲始到案,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且本案被告供詞反覆,復有傳喚同案被告何玠樺、高明輝到 庭交互詰問之後續程序尚待進行,目前被告仍有與共犯或證 人勾串之可能,是本案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本院權衡國家 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以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
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認為命被告具保、責 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 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本件仍有羈押之必要性,爰裁定被告 施天送應自111年10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