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244號
TNDM,111,訴,244,2022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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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琮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營偵
字第178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
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曾琮豪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所處拘役刑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 書之記載。
二、公訴意旨固謂被告曾琮豪前於民國110年8月28日因案經執行 有期徒刑完畢,於本案應論以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加重其刑等語,惟檢察官未就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之事項為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大 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意旨,無從據以加重其刑,惟仍可作為 本院依刑法第57條科刑審酌之事項,附此敘明。三、爰審酌被告曾琮豪年輕力壯,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一己花用 ,竟利用與前女友洪姵珊一同至洪姵珊友人即告訴人鍾淯芯 住處休息之機會,竊取告訴人之信用卡,多次盜刷告訴人之 信用卡、預借現金,所為實不足取;造成告訴人損害之程度 總額約新臺幣21,695元,迄今未賠償分文;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兼衡其前科紀錄(前因於107年間犯與本案罪質相 同之【盜刷信用卡】案件,經本院於109年4月30日以109年 度簡字第106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與所犯他案合併 定應執行刑後,於110年8月28日執行完畢)、自陳之智識程 度、家庭、生活狀況(本院卷第15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考量



被告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權衡審酌被告之責任與整 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及 量刑權之內、外部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曾琮豪盜刷信用卡詐欺既遂犯行取得之財物及因此減省 支出之費用,均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均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 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至未扣案告訴人之信用卡,可聲請補發,並無經濟價值 ,本院認為諭知沒收於刑法上並無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提起公訴,檢察官盧駿道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
編號 消費時間 商店名稱 刷卡金額 (新臺幣) 判決主文、宣告刑及沒收 1 110年4月22日 9時25分 GOOGLE*TEMPORARY HOLD 28元 曾琮豪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0年4月22日 11時22分 GOOGLE*TEMPORARY HOLD 28元 曾琮豪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0年4月23日 2時48分 台大加油站-新營站 200元 曾琮豪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10年4月23日 19時41分 統一超商-東橋 150元 曾琮豪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10年4月23日 19時48分 一路發加油站 300元 曾琮豪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110年4月23日 22時36分 中油-國祥加油站 55元 曾琮豪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110年4月23日 22時43分 中油-國祥加油站 500元 曾琮豪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110年4月24日 0時40分 台灣麥當勞餐廳-247 542元 曾琮豪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肆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110年4月24日 2時12分 好勝地汽車旅館 1580元 曾琮豪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110年4月24日 2時24分 全家便利商店--斗南大業店 450元 曾琮豪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110年4月24日 8時21分 全家便利商店--斗南大業店 1000元 曾琮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110年4月24日 11時48分 台新銀行提款機預借現金(未成功) 0元(預借現金未成功) 曾琮豪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未遂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110年4月24日 11時49分 全家便利商店--斗南大業店 1000元 曾琮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110年4月24日 11時54分 好勝地汽車旅館 1580元 曾琮豪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110年4月24日 14時16分 全家便利商店--斗南大業店 2000元 曾琮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110年4月24日 14時59分 台灣中油-李斯特站 500元 曾琮豪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110年4月24日 15時03分 統一超商-李斯特 550元 曾琮豪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110年4月24日 15時15分 GOOGLE*TEMPORARY HOLD 28元 曾琮豪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110年4月24日 15時24分 GOOGLE*TEMPORARY HOLD 28元 曾琮豪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110年4月24日 18時14分 全家便利商店--斗南大業店 229元 曾琮豪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110年4月24日 22時57分 全家便利商店--斗南大業店 1450元 曾琮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110年4月25日 01時19分 全家便利商店--斗南大業店 2000元 曾琮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110年4月25日 01時25分 台新銀行提款機預借現金未成功 0元(預借現金未成功) 曾琮豪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未遂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110年4月25日 06時02分 全家便利商店--斗南大業店 2035元 曾琮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零參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110年4月25日 10時45分 台灣中油-李斯特站 500元 曾琮豪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110年4月25日 10時59分 全家便利商店--斗南大業店 1150元 曾琮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110年4月25日 14時35分 國泰世華提款機預借現金(未成功) 0元(預借現金未成功) 曾琮豪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未遂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110年4月25日 14時41分 丹尼爾有限公司 1280元 曾琮豪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110年4月25日 14時56分 台灣麥當勞餐廳-154 532元 曾琮豪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110年4月25日 15時01分 統一超商--新營 2000元 曾琮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110年4月25日 17時27分 統一超商--體育(刷卡失敗) 0元(刷卡失敗) 曾琮豪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 110年4月25日 18時17分 中油--新營交流站(D438) 0元(刷卡失敗) 曾琮豪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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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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