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477號
TNDM,111,聲,1477,202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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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安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安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安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盧安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 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08年3月18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 111年9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76270號函核准假釋,而 縮刑期滿日期為111年12月18日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茵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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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