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嚴忠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嚴忠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嚴忠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 刑確定,而於民國108年10月3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1 1年9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7119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 刑期滿日期為111年12月19日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上 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豐展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