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2847號
TNDM,111,簡,2847,202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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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8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宗聖
被 告 林豈葦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17669、189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貳拾伍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1項之詐欺得 利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成年 人故意對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依該項規定加 重其刑者,固不以其明知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為必要,但仍 須證明該成年人有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不確定故意,亦即該 成年人須預見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且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 並不違背其本意,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731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行為人主觀上需有以兒童及少年 為犯罪對象之認識,倘行為人並無此認識,而兒童或少年權 利受損不過是犯罪偶然之結果,即難認有何違反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可言。本案被告係藉由FB通訊軟體與被害 人張○瑄聯繫以為上開詐騙行為,佐以2人之對話紀錄,無從 認定被告可藉由通訊軟體預見被害人張○瑄為未成年人,且 自卷證資料以觀,亦殊難認被告對於被害人張○瑄之年紀有 所認識或預見,自難認被告係故意對少年犯附件犯罪事實一 、(二)所示犯行。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四肢健全具謀生能力, 不知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有數件相類似犯案情節之詐欺前



案紀錄,仍一再為詐欺犯行,侵害他人財產權,惡性非輕,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迄未賠償被害人等所受 損害,並參酌其詐騙所得、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 智識程度與家庭狀況(見本院卷第11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兼衡其前有毒品、妨害自由、偽造文書、詐欺等前科 ,甫於108年7月29日因毒品案徒刑執行完畢之素行(見本院 卷第13至42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復審酌被告所犯數罪之罪質種類、所侵害法益均係他 人財產法益、造成之損害、各次犯罪之時間與空間關係、所 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不法與罪責程 度、加重效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 性等情狀予以綜合判斷,依限制加重原則,酌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諭知定刑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沒收
  被告使用他人門號小額消費而獲得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 免付費(係由被害人等代為支付費用)不法利益各15,079元 、9,346元,合計24,425元,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且 未返還被害人等,應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又被告犯上開2罪所宣告沒收之物,依刑法 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應併執行之,特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 條第1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蓓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7669號
111年度偵字第18950號
  被 告 甲○○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0號之3
(另案在法務部○○○○○○○○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 簡字第32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民國108年7月29 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得利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110年5月15日上午9時許,使用暱稱「豈」之LINE帳號, 向詹舒涵佯稱:協助幫忙星城遊戲儲值,會退回款項再送蘋 果手機一隻云云,致詹舒涵陷於錯誤,提供「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行動 電話小額付款幫忙儲值共計新臺幣1萬5079元,至其以7-11 超商及亞太電信公司所申設之「0000-000000」及「0000-00 0000」MVNO行動電話門號註冊之星城Oline「余家班二」及 「知道林北是誰」等遊戲帳號中。嗣詹舒涵發覺有異而報警 處理,始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於110年8月12日下午3時許,使用暱稱「馬迪扣」之ID為000 000000000000之臉書帳號,向張○瑄(民國96年9月生,年籍 資料詳卷)佯稱:需要你的行動電話號碼,因為有人拿你的 行動電話在害你,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張○瑄陷於錯誤, 提供自己及其父親在亞太電信公司所申設之「0000-000000 」及「0000-000000」、其母親在遠傳電信公司所申設之「0 000-000000」之行動電話號碼及身分證等資料,嗣張○瑄依 甲○○指示傳送驗證碼資料予甲○○,甲○○取得上開驗證碼後, 旋即透過此方式小額付費購入如附表所示之商品,而詐得如 附表所示財產上不法利益。嗣張○瑄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 始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詹舒涵張○瑄告訴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基 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本署偵查中之自白(見本署111年8月15日詢問筆錄) 坦承上開時、地之詐騙告訴人詹舒涵張○瑄之詐欺犯行。 2 告訴人詹舒涵於警詢時之指述、其所提出之小額付款帳單及其與「豈」之LINE帳號對話內容翻拍照片 告訴人詹舒涵於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時間遭詐騙之事實。 3 告訴人張○瑄於警詢時之指述、其所提出「馬迪扣」臉書帳號之對話紀錄、小額付費交易簡訊擷圖 告訴人張○瑄於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時間遭詐騙之事實 4 證人洪顯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甲○○使用證人洪顯仁申設之「220.142.212.120」IP位置等事實。 5 網銀國際星城Oline提供之「余家班二」及「知道林北是誰」遊戲帳號申設資料、IP歷程 上開詐騙告訴人詹舒涵小額付款儲值之「余家班二」及「知道林北是誰」遊戲帳號分別由「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註冊之事實。 6 告訴人張○瑄上開小額付款之交易消費明細、臉書ID:000000000000000之IP歷程紀錄(臉書暱稱:馬迪扣)及遠傳電信通聯查詢單 使用臉書暱稱「馬迪扣」之IP位址為「2401:e180:8e80:3d44:d43f:44d6:e14d:e208」申請電話為「0000-00000」,而該行動電話為被告申設之事實。 7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2日乙○文溫水111偵4892字第1119030028號函文暨其檢附之查詢單明細、申請書影本 「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係由被告申設之事實。 二、核被告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嫌。 被告2次詐欺得利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 罰。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 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至未扣案之被告犯罪 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檢 察 官 蔡 宗 聖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吳 永 明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交易時間 綁定門號 訂單金額 1 110年8月13日4時8分 0000-000000 170元 2 110年8月13日3時57分 同上 170元 3 110年8月13日3時43分 同上 130元 4 110年8月13日2時16分 同上 133元 5 110年8月13日2時14分 同上 1189元 6 110年8月13日2時13分 同上 1189元 7 110年8月13日2時11分 同上 1189元 8 110年8月13日2時10分 同上 1189元 9 110年8月12日 18時51分 0000-000000 385元 10 110年8月12日20時49分 同上 170元 11 110年8月12日21時4分 同上 70元 12 110年8月12日19時16分 0000-000000 1189元 13 110年8月12日19時15分 同上 1189元 14 110年8月12日19時5分 同上 599元 15 110年8月12日19時3分 同上 385元 合計 93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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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