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8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淑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109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淑惠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邱淑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 酌被告之年紀、素行(前曾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之 紀錄,詳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 高中畢業)、職業(無)、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犯罪動 機、方法、自陳患有憂鬱症、所竊取物品種類、數量、價值 及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均應宣告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 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價值(單位:新臺幣) 1 正皮拖鞋 男 8803 1雙 199元 2 8815女拖 2雙 198元 3 雅彩尼龍前開式雨衣 4L 1件 699元 4 雅彩尼龍前開式雨衣 2L 1件 650元 5 蓮子花瓶 1對 960元 6 卡通購物袋 1個 99元 7 髮飾 7個 203元 8 KINYO雙電壓旅行快煮壺 1個 990元 9 日式不鏽鋼真空保溫壺 1個 399元 10 經典316不鏽鋼真空廣口保溫杯 1個 590元 11 圓頭蜜粉腮紅兩用刷 3個 597元 12 牙刷造型粉底刷 3個 237元 13 大型腮紅刷 1個 99元 14 植萃染前頭皮隔離液 1罐 99元 15 夢17染前頭皮隔離液 2罐 178元 16 束腹帶柔軟型 2個 500元 17 長型乳膠頸枕 1個 399元 18 記憶午安枕 1個 129元 19 挺立舒成人醫療防護口罩Hello Kitty 2盒 298元 20 挺立舒成人素色醫療防護口罩30入 2盒 258元 總計 7,781元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0912號
被 告 邱淑惠 女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號之3 居臺南市○○區○○○街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淑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1年2月24日12時50 分許,至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小北百貨中華店」內, 趁店員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未 經結帳即離去。嗣因店長李紫榕清點商品時發覺遭竊,經觀 看店內監視錄影畫面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紫榕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淑惠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李紫榕於警詢、證人黃宏榮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錄影光碟1片、監視錄影畫片擷取 照片53張、現場暨遭竊物品照片72張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上 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竊 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未經扣案且尚 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檢察官 張 芳 綾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 俊 頴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價值(單位:新臺幣) 1 正皮拖鞋 男 8803 1雙 199元 2 8815女拖 2雙 198元 3 雅彩尼龍前開式雨衣 4L 1件 699元 4 雅彩尼龍前開式雨衣 2L 1件 650元 5 蓮子花瓶 1對 960元 6 卡通購物袋 1個 99元 7 髮飾 7個 203元 8 KINYO雙電壓旅行快煮壺 1個 990元 9 日式不鏽鋼真空保溫壺 1個 399元 10 經典316不鏽鋼真空廣口保溫杯 1個 590元 11 圓頭蜜粉腮紅兩用刷 3個 597元 12 牙刷造型粉底刷 3個 237元 13 大型腮紅刷 1個 99元 14 植萃染前頭皮隔離液 1罐 99元 15 夢17染前頭皮隔離液 2罐 178元 16 束腹帶柔軟型 2個 500元 17 長型乳膠頸枕 1個 399元 18 記憶午安枕 1個 129元 19 挺立舒成人醫療防護口罩Hello Kitty 2盒 298元 20 挺立舒成人素色醫療防護口罩30入 2盒 258元 總計 7,7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