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7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政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259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1年度偵字第17675號),因被告自白犯
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政賢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 書之記載(如附件一、二)。並就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 院之自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次提供蝦皮帳號、密碼之行為,供不 詳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胡介國、張旭昌詐取匯款,係一行 為幫助數次詐欺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檢察 官移送併案部分,與被告經起訴部分,既有想像競合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 被告並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 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任意將所註冊之蝦皮帳號及密碼提供予不詳之 人,使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之作為收取詐騙款項之工具,除 使被害人受有損害,並造成國家查緝犯罪之困難,所為實不 足取,惟犯後於本院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被害人受騙 之金額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提供蝦皮帳號及密碼,固欲藉此取得1萬元之報酬,但 被告於偵訊供稱並未取得該筆代價,是難認被告於本案獲有 犯罪所得,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諾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一: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2259號
被 告 王政賢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政賢可預見將蝦皮購物平台帳號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 可能遭詐騙集團供作詐欺取款之工具,仍不違背其本意,基 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18日前某時,以新臺幣 (下同)1萬元之代價,以通訊軟體LINE,將其向新加坡商 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所註冊之帳號「OOO_0000 0000」及密碼,告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作為 詐騙取財之工具。該不法詐騙集團之某成員,取得上開蝦皮 帳號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 犯意,於111年1月18日14時36分許,向蝦皮賣家帳號「OOOO OOOO」下單購買價格2萬元之Chloe faye mini後背包,因而 取得蝦皮購物平台產生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並以臉書暱稱「邱瑜玲」,於臉書社團「PS4/PS5台 灣買賣/交流」刊登出售PS5遊戲機之不實訊息,適有胡介國 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於111年1月18日15時9分許, 依指示轉帳2萬元至上開蝦皮購物平台產生之虛擬帳戶中, 該詐欺集團成員再取消訂單,使蝦皮購物平台將胡介國所轉 帳之2萬元退回買家即王政賢上揭蝦皮帳號「OOO_00000000 」之蝦皮錢包。
二、案經胡介國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政賢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111年1月間,將其蝦皮帳號及密碼,以1萬元之代價,告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等事實。 2 告訴人胡介國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遭詐騙後轉帳2萬元至上揭虛擬帳戶等事實。 3 告訴人胡介國提供之轉帳交易畫面1紙、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1份、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2月11日蝦皮電商字第OOOOOOOOOOO號函文及所附虛擬帳號交易資訊1份、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30日蝦皮電商字第OOOOOOOOOOO號函文及所附用戶申設及交易明細相關資料1份 證明告訴人遭詐騙後轉帳2萬元至上揭虛擬帳戶後,及詐騙集團成員再將訂單取消,使上揭款項退回買家蝦皮錢包後,再以蝦皮錢包內之款項支付其他訂單金額等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檢察官 黃 莉 琄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 建 丞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二: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1年度偵字第17675號
被 告 王政賢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玄股)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王政賢可預見將蝦皮購物平台帳號及密碼提供予 他人使用,可能遭詐騙集團供作詐欺取款之工具,仍不違背 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18日前某時 ,將其向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所註冊 之帳號「OOO_00000000」及密碼,告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騙取財之工具。該不法詐騙集團之某成 員,取得上開蝦皮帳號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1月18日,向蝦皮賣家帳號 「OO0000000000」下單購買價格2萬元之LV正品經典手提包 (二手九成新),及向蝦皮賣家帳號「OOOOOOOOOOOOOO」下 單購買價格1500元之鬥陣特攻OVERWATCHLOGO女版連帽外套 ,因而取得蝦皮購物平台產生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 0000號及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以臉書暱稱「邱 瑜玲」,於臉書社團「PS4/PS5台灣買賣/交流」刊登出售PS 5遊戲機之不實訊息,適有張旭昌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 誤,於111年1月18日12時50分許、同日13時22分許,依指示 轉帳2萬元、1500元至上開蝦皮購物平台產生之虛擬帳戶中 ,該詐欺集團成員再取消訂單,使蝦皮購物平台將張旭昌所 轉帳之2萬元、1500元退回買家即王政賢上揭蝦皮帳號「OOO _00000000」之蝦皮錢包。嗣因賣家「邱瑜玲」均未出貨且 失去聯絡,張旭昌始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案經張旭昌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報告偵辦。二、證據:
㈠被告王政賢於警詢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張旭昌於警詢之證述。
㈢告訴人張旭昌提供之轉帳交易成功畫面暨與詐騙集團之對話 紀錄1份、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 4月15日蝦皮電商字第OOOOOOOOOOO號函文及所附虛擬帳號交 易明細1份、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 年5月9日蝦皮電商字第OOOOOOOOOOO號函文及所附用戶「OOO _00000000」申設基本資料1份。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 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四、併案理由: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 字第12259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以111年度易字第862 號審理中,有前揭案件起訴書及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 1份在卷足憑,本件被告所為與前揭起訴之事實,係交付相 同之蝦皮購物平台帳號供他人使用,而致不同被害人遭詐騙 之結果,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為法律上一 罪,爰請依法併予審理。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檢察官 黃 莉 琄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施 建 丞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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