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7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明達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196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明達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楊明達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本院審酌 被告恣意損壞告訴人楊泉達所有之遮雨棚,致令不堪用,足 生損害於告訴人,且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並 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暨兼衡其品 行、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後坦 承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 4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呈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9634號
被 告 楊明達 男 6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0○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林炎昇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明達與楊泉達為鄰居關係,楊明達因不滿楊泉達裝置在其 臺南市○○區○○里○○○000○0號房屋外遮雨棚潑雨,而心生嫌隙 ,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19日14時46分許,持 竹竿敲碎該遮雨棚,造成遮雨棚破洞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 害於楊泉達。
二、案經楊泉達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楊明達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楊泉達指 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現場照片12 張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楊明達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檢察官 林 朝 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 琳 琳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