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2685號
TNDM,111,簡,2685,202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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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6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易霖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185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 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又被告自民國110年6月起 至111年3月警方查獲許朝揚止,多次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 博之犯行,係基於同一營利之意圖而反覆、繼續實行,其主 觀上係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所為之多次 行為,客觀上具有時間緊密之性質,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 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各論以集合犯之1 罪。 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 斷。被告與賭博網站「X-POKER」之某不詳經營者間,就上 開犯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 ,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並藉此牟利,助長投機僥倖風氣, 有礙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非可取;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 態度、犯罪動機、手段、犯罪之地位及行為樣態、犯罪情節 、所經營簽賭站之規模、本件經營之期間長短,兼衡其於警 詢時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商、經濟小康之家庭生 活狀況、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件經檢察官吳維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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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