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365號
TNDM,111,單聲沒,365,2022092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郁涵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營毒偵
字第1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68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瓶(檢驗後淨重零點肆捌參公克)、磨菸器壹個(內含菸草,檢驗後檢體用罄),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捲煙紙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馬郁涵涉嫌施用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7月21日以109年度營毒偵字第113 號予以緩起訴處分,於同年8月5日確定,緩起訴期間於111 年8月4日期滿。本案查扣之大麻1瓶(檢驗後淨重0.483公克 )、磨菸器(內含菸草)1個(檢驗後用罄),經送鑑定之結果 ,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 9年5月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427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1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禁止販賣、施用 、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 。又扣案之捲煙紙1個,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 ,業經其供述在卷,亦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 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 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 ,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09年度 營毒偵字第1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1年8月4日期滿未 經撤銷,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緩起訴處分書在 卷可稽。扣案之植物1罐及磨菸器1個內含之菸草,經送鑑定 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 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



屬違禁物,除鑑定用罄部分毋庸再予沒收外,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另盛裝上開 植物之容器及磨菸器1個(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刑案 現場勘察照片),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 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殘留之毒品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併予 諭知沒收銷燬。又扣案之捲煙紙1個,係被告所有,供本件 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承在卷(見109 年度偵字第6608號偵查卷第17至18頁)。是本件聲請,核與 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