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296號
TNDM,111,單禁沒,296,2022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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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自強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之0 00室

上列被告因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664號、110年度毒
偵字第3232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各為零點貳柒參公克、零點伍參零公克、零點貳柒陸公克、零點伍捌壹公克、零點陸柒伍公克、零點肆壹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更正為「110撤緩毒偵251、25 2號」。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白色結晶6包,送驗後,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檢驗後淨重各為0.273公克、0.530公克、0.276公克 、0.581公克、0.675公克、0.412公克),業據被告自承在 卷,且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份可 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珮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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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