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1年度,295號
TNDM,111,交簡附民,295,202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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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5號
附民原告 陳冠棋
送達代收李寶惠
附民被告 林克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3285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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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