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805號
TNDM,111,交易,805,2022092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8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筑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
1428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筑晴於民國111 年1 月9 日上午11時 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 安南區四草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該路段編號1-33號路 燈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保持安全距離,以避免發生危險 ,而依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 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被告竟疏未注意前 方有告訴人林賢三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貿然前行,因而追撞告訴人駕駛機車之後車尾,致告訴人 受有左側橈骨骨幹其他骨折、右小腿深撕裂傷12公分等傷害 。案經告訴人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交易字卷第91頁),依前 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