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258號
TNDM,110,訴,1258,20220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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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思賢


選任辯護人 李國禎律師(法扶律師)
熊家興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9
日110年度訴字第12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思賢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思賢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 1年8月9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258號判決在案,該判決正本經 交付郵務機構於111年8月15日送達上訴人之住所,由上訴人 之同居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據,其上訴期間 應於111年9月6日屆滿。上訴人雖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11年 9月5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所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僅 陳明「上訴理由容後補陳」,而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 訴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即由本院裁定駁回其上訴。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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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