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1年度,198號
TPDA,111,簡,198,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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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98號
原 告 威碩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露仙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姝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間民用航空法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
費,應予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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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碩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